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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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依照法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依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一)公司变更名称的,必须在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变更住所的,必须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自变更决议或才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在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若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在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邮之日90天后申请登记; (五)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先行审批项目的,必须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六)公司变更类型的,必须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 (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必须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必须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八)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天后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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