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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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的内容可以更改。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因户口登记的内容发生错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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