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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对象与时限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
1、涉及工商变更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不涉及工商变更纳税人按照规定
(一)变更对象与时限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涉及工商变更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不涉及工商变更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变更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前往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领取、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并根据申请变更内容的不同提供不同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供两份)。
(1)执照内容变更(含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执照中的内容变更,如法人变更、注册地或经营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类型、
注册资本变更等)一般需提供:
a.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b.
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复印件或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d.税务机关发放的原
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1)
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提供:
a.公司
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
b.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c.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2)注册地或经营场所变更应区分情况另提供以下资料:
具体要求同新办企业提供的注册地或经营场所证明资料的要求一致;
3)经营范围,还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改制变更,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复,新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资金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