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被开除没有补偿。 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占为己有,涉嫌盗窃公司财物,有证据证明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被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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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公司的章程怎么规定开除情形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打架属于严重违纪,可以开除,则单位属于合法行为,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规定,单位开除员工构成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开除员工,若是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若是违法辞退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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