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补偿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劳动者仅仅是违反一般的规章制度,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的,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属于违法的行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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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九、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被终止合同。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被终止合同。 十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十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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