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人事经理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也深悉《劳动合同法》对于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对单位苛以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因此,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而且这类人是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按照这样的逻辑,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其双倍工资。 2、如果人事经理要求过有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负责人拒绝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人事经理尽到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理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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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一年内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2、一年后仍未订立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或者是赔偿责任;其次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公司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最后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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