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规定: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后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不是独立法人,但属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对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在企业租赁、承包过程中应依据是否、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和是否自主经营管理情况认定出租方、发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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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当事人只能依据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约定解除。 如果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没有出现任何过错,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没有出现法定解除的因素,在承租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租赁人是不能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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