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4)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由于没有说明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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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公民姓名的,应当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书面申请;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要父母同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出具相应的证明。
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 二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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