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权,又称姓名改动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此项权利是姓名决定权的当然内容之一,之所以加以凸现,是因为自然人的首次命名的权利通常由他人行使。自然人变更其姓名,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应当允许。但是,为了保证自然人的社会关系和各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自然人变更姓名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并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是,自然人变更其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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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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