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二)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三)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五)公民要求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证明材料齐全的。 二、办理项目变更所需要证明材料 1、主要项目变更 (1)姓名: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同意证明(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还需提供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需要增加曾用名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2)民族: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变更证明。 (3)出生日期: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依据。 (4)性别: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5)变更国外出生地: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护照。 2、次要项目变更 (1)变更文化程度: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职业、服务处所: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 (3)变更婚姻状况: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如属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出生地: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籍贯: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证、申请人父亲或祖父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手续 (一)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别、国外出生地等主要户口登记项目,需到户籍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的,凭所须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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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变更公民姓名的,应当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书面申请;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要父母同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出具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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