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的相关政策: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因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再婚子女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其它有充分理由等情况的,可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2)18周岁以下的公民更改姓名,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学校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3)被收养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4)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5)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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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更改姓名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父母写申请)。 2、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社区盖章)(未成年人读书的由学校盖章)。 3、未成年人父母双方需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小孩出生证复印件到现场签字。 4、年满16周岁的需要社区民警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人要到场采集信息。 5、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另外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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