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n(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n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常见理由有名字不雅,父母离异再婚,重名不便,僧人还俗等)n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n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务农、经商等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n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n(二)办理步骤:(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主管领导,直至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各地可能稍微不同)。n(2)如果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持《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更改户籍信息中的姓名信息,将原来的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重新打印户口本,并以新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n(三)变更姓名的现实情况:n姓名涉及到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诸多重大事项,它的变更比较敏感,公安机关对于此事很慎重。n如果申请人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因为已经成年,可以参与很多社会事务,所以年满十六周岁改名不易。如果申请人目前正在涉及民事刑事诉讼,不能改名字。n户籍信息目前都以统一录入全国人口信息网络,更改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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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公民姓名的,应当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书面申请;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要父母同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出具相应的证明。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凭生父母双方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申请变更等内容)、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在校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籍证明或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2、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凭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申请变更等内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单位职工、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民需有村委会证明校学生需有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3、变更名字由派出所办理,变更姓氏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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