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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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维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但劳动者选择不续签。 如果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提出不续签,或者单位提出不续签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的。
劳动者主动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具有依法单方面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定的情形,则有经济补偿金,在单位每工作一年,就可获得一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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