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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6、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7、作出仲裁裁决前和解或者调解,和解成功的签订和解协议,调解成功的签订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8、劳动争议仲裁庭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公司仅仅变更名称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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