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能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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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没有作出约定,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明确作出规定,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因此,这种情况该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二次签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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