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情况有: 一、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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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领离职手续表。人事部对员工了解记录离职原因。接着到财务部确认工资。签完手续表后,人事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人事部员工办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再中止职工社保,封存离职员工公积金。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五天内,人事部员工办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最后人事部重归档案,结清工资。
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劳动者做好工作的交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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