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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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当前我国劳动法对工资发放时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工资具体的发放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确定,但是协商确定的时间不可以违背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的原则。用人单位也不可以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至多延迟三十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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