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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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奖金、津贴、加班费是否计入经济被偿金没有规定,但在劳动法系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法定。即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在法定中包括了“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对加班费未有明确列入。从立法本意上加班可以列入“等货币收入”,也就是一般少量加班费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的法律不限制,但过度性加班费数额较大时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劳动者要主张加班费的补偿时没有法律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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