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情况说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这一劳动报酬,也未及时为你补缴2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你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按照工作年限算得的经济补偿金,限期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这一违法行为,让他们进行调查,予以处罚。并向他们咨询维权的详尽信息。如果发生争议,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外,加班工资的计算,你可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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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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