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特别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起算时间都有特殊的规定,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注意: 一、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3、《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些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特殊领域特别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原则上自知道或应该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但应注意以下两点特殊规定:1、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铁路交通事故中,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铁路路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受害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当事人应当准确把握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时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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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人身损害案件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当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但对于人身损害伤情严重且须长时间治疗的受害者来说,在离事故发生日一年提起诉讼,即意味着受害者要在治疗期间提起诉讼,且受害者只能对已经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提起诉讼,而此时受害者正接受治疗,对于提起诉讼后受害者继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意味着受害者还需在第一次起诉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一年内再次起诉。如果受害者在离事故发生日后治疗一年以上,按照这个逻辑,对于一个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而言,至少要进行多次诉讼,这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累;更何况,受害人向侵权方提出要求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但实践中如何分配受害人主张过权利的举证责任又成为一个难题,例如受害人在受伤治疗期间,其必定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医疗费等方式主张权利,但这些主张权利的方式基本是以口头形式存在,而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方不予承认,那么受害人往往很难举出明确的证据证明曾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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