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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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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根据《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人身损害案件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当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但对于人身损害伤情严重且须长时间治疗的受害者来说,在离事故发生日一年提起诉讼,即意味着受害者要在治疗期间提起诉讼,且受害者只能对已经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提起诉讼,而此时受害者正接受治疗,对于提起诉讼后受害者继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意味着受害者还需在第一次起诉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一年内再次起诉。如果受害者在离事故发生日后治疗一年以上,按照这个逻辑,对于一个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而言,至少要进行多次诉讼,这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累;更何况,受害人向侵权方提出要求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但实践中如何分配受害人主张过权利的举证责任又成为一个难题,例如受害人在受伤治疗期间,其必定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医疗费等方式主张权利,但这些主张权利的方式基本是以口头形式存在,而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方不予承认,那么受害人往往很难举出明确的证据证明曾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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