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第1款第5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均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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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时存在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或者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来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表示拒绝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有下列情形的,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主动表示不续签合同的;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去与员工续约,被员工拒绝的。补偿金的标准是员工在公司每工作满一年,公司应当补偿其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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