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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以劣质房屋冒充合格或优质房屋进行销售的; 2、为谋取非法利益,隐瞒房屋真实面积进行销售的; 3、为骗取优质工程加价,以合格房屋冒充优质房屋的; 4、明知房屋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仍进行销售的; 5、以欺骗性价格销售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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