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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以劣质房屋冒充合格或优质房屋进行销售的; 2、为谋取非法利益,隐瞒房屋真实面积进行销售的; 3、为骗取优质工程加价,以合格房屋冒充优质房屋的; 4、明知房屋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仍进行销售的; 5、以欺骗性价格销售房屋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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