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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原单位继续聘用,或者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被称为“返聘”人员。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返聘人员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权利,只能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权利义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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