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如下:家庭成员须持本市7年以上的常住城镇户口,且在申请所在的区居住5年以上;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申请者五年内未发生房产交易行为。对于符合以上条件,30岁以上的单身居民也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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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1、申请人必须要具有当地的城镇户口;2、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必须要符合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规定划线的低收入家庭标准;3、申请人的家庭不可以拥有住房,或者现在所居住的房子面积必须要低于市或者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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