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中套是属于我和我儿子的”,如理解成你与你儿子是这套房产共同所有人,他是无权利要求的,即使在离婚协议中有“不得在增加第三人的名字,如需卖房,一定要提前通知男方,在不影响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同意卖房”,写了也白写,因你们离婚后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他又不是共同产权人,是无法约束你的处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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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子女,有异于一般赠与,一般情况下不得反悔。离婚协议中将房子赠与给子女的条款也并非是绝对无法撤销的。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话可以对赠与进行撤销。 一、如果离婚后原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撤销对子女房产的赠与,那么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提出撤销。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通过继承方式来处分。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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