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纳税款可以与当月工资应纳税款一并代扣代缴。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与经济补偿金同时结算当月工资的,当月工资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与经济补偿金税款一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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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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