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拖欠工资的补偿规定如下: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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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因单位克扣劳动报酬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律规定: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工人。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婚丧假和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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