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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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