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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补偿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国家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提前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对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2、农村征收集体土地,对于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进行补偿。
1、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上述2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继续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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