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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以及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
1、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上述2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继续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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