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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征用土地补偿款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征用土地的方式有哪些

2022-03-08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建设单位征用土地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一般是指那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大众福祉的事业。很多国家将“公共利益”界定为: (一)国防设备;(二)交通事业;(三)公用事业;(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八)国有事业;(九)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除此之外,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征用土地。 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综上所述,要解决好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必须根据原则严格控制土地征用,对被征用的农民土地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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