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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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况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款: (1)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2)延迟交房;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4)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 (5)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的;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误差超过3%的; (7)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8)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的。
购房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 1、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2、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3、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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