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借鉴国外立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11]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何对该权利内涵及行使的正确理解?因为在对网络作品著作权增加保护内容的同时,也不能任其无限化,应有相应的制约。网络是一个极为开放和流通的载体,作者将自身作品上载就应清楚意识到传播范围的不确定,而且传播本身就是不愿将其埋藏深山,希望能被更多的人阅读与浏览。在多数情况下,作者的作品避免了传统报刊、杂志手续过程的复杂与筛选,无条件上了网,对其自身的名誉及由此带来的巨大效益往往无法估量,超乎想象,甚至受益无穷。收之桑榆,自当失之东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者不愿他人随便转载,侵犯其网络传播权,就应该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播放等”,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就可以视为自动弃权,他人可以不经其许可使用,当然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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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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