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于2006年2月6号在该公司上班,06年5月期间签有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虽然07年5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签订合同,但你还继续在公司上班,应视为原劳动关系的延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07年12月30号公司突然辞退你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你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但可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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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被无故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单位工作七天被辞退,一般是可以拿到这几天的工资的。因为是公司把你辞退的,本来是说要雇佣你,可能是需要试用你一个月吧,既然说是在试用期,试用期是要按照正式工一样给发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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