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拍卖行为本身并不是私法意义上的行为, 而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司法行为。 首先, 它与受指定的拍卖机构之间是 一种司法协助关系,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可能平等,否则,法律规定的执 行法院对拍卖机构的监督权及对因拍卖行为违法致使拍卖结果无效的 撤销权是无法实现的。其次,执行法院与当事人、参与拍卖活动的其他 利害关系人之间均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据此,执行法院即便是因违法 行为造成有关人员损失要负民事责任的,也不会是违约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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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流拍后的处理: 1、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 2、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对拍品进行变卖。 3、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司法拍卖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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