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
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
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
第二次、
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
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
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