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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价格条件下对托运人即实际托运人的认定都有哪些?

2020-07-26 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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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26 回复

专业分析:

目前,国内关于托运人的主体地位是否应以提单记载为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颇有争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FOB价格条件下只要卖方将自己的名字写入提单的“托运人”一栏,则可以认定卖方为法定的托运人,即属于托运人。然而卖方成为托运人是否应以在提单上记载为条件呢?对此,国内有不同的观点,有种观点认为,托运人2的主体地位应以提单上的记载为托运人为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托运人的认定不以提单中记载的为准,即使卖方没有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于提单上,根据海商法的定义,也构成托运人。对卖方是否构成托运人的认定不以提单中托运人一栏的记载为唯一标准。首先,从目前《海商法》的规定来看,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托运人的定义,应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就是托运人,法律没有将提单上的记载作为条件之一,应该认为是否在提单上记载并不影响交货托运人成为托运人。其次,在外贸代理的情况下,认定实际交货人符合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实际情况。最后,在国际惯例和西方国家的海事判例中来看,也通常都认定在FOB条件下卖方具有托运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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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法律,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有: 1、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2、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重量和体积相符。计划运输货物,托运人还必须提出装运计划。 3、按对托运物包装。 对于要包装的货物,有统一标准的,要按统一标准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要按货物的性质,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须附有必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对于需要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投保。 5、对于危险和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托运人要履行特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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