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拒绝,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满足员工要求,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即不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单位员工要求之日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些分公司尽管没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有些分公司因为没有法人资格的要到其总公司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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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和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询问扣工资原因,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还可以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的克扣工资行为。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的结果感到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被用人单位扣工资不属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损失赔偿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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