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按规定不算工伤,用人单位无义务承担费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毕竟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的疾病,甚至很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需要合情合理的处理。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作为视同工伤处理。不符合以上条款的其他突发疾病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故用人单位无义务承担费用。在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应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份,而不能享受双份。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只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中,选择享受其中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此外,对那些已享受养老保险,但退休后未缴纳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若工伤保险待遇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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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想认定工伤,只有一种情况,即工作时间突然突发脑出血,并在48小时内死亡,否则均不能认定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或患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按办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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