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产品名称、类别;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4、产品样品(五个小包装);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后三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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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化妆品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证、商标注册证、卫生检验报告等。普通化妆品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申报,通过省卫生防疫站检测后,由卫生厅发证。特殊及进口化妆品,到中国预防医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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