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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规定

2022-03-13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产品名称、类别;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4、产品样品(五个小包装);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后三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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