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划拨土地抵押。国有划拨用地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扣除补交出让金余额的70%,也即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45%。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所需资料及程序所需资料(一式一份):1、抵押申请书(土地分局提供文本);2、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3、土地评估报告;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及平面图;5、曾经设定抵押权的土地,重新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时,应提交上次核发的他项权利证明书正本和银行开具的还款证明;6、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三、办理程序:无论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有房屋的,均可进行抵押。上述材料备齐后,承办人审核并交领导批准,发给抵押许可证,项目单位凭抵押许可证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之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土地房产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承办人向抵押权人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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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流程: 1、土地权利人将材料送土地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窗口,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收件书给申请人。 2、国土资源分局在8个工作日内经调查后将初审合格的相应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市局窗口。 3、地籍科经办人员审查国土资源分局提交的资料。 4、地籍科审核,材料合格的上报市局审批。 5、地籍科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结果移交给市局窗口,将收费内容移交给市局财务组及分局。(注销登记不需交费) 6、分局到市局窗口拿到结果后、通知土地权利人缴交有关的费用,土地权利人缴清所有费用后,到分局窗口拿结果。(注销登记不需交费)
土地使用权划拨可以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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