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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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核对,并要求登记部门对不一致的事项作出变更,重新为自己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房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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