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令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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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制定,而规章只有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市政府才有权制定; 2、两者制定程序不同。政府规章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而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也可以由政府负责人直接签署。
1、定义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它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范围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3、表现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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