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的办公场所应与其注册登记地点一致,且只能保留一个。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公证处在办公场所之外设立办证点,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且仅适于以下两种情形:(1)新设区(开发区)尚未设立公证处、其他公证处尚未按规定设立办证点,而当地公证业务需求量较大的;(2)房屋产权交易市场等特定场所确需设立公证服务窗口,而其他公证处尚未按规定设立的。县(县级市)公证处设立办证点,仍按司法部公证司(1993)司公字号9号函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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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 1、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注册资本; 3、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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