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所以您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五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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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是: 1.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2.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则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而单位无异议的,则双方需要及时续签,否则单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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