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其自行负责,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业主对其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和共用物业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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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到期不履职债务的,债权人需要先债务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则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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