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其自行负责,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业主对其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和共用物业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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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以下情形可以不交物业费:①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②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③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除此之外,需要按照物业合同的要求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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